收费标准
- 分类:加入商会
- 发布时间:2021-07-28 09:05:09
- 访问量:0
洛阳市有色金属行业商会
《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》(草案)
第一条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务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洛阳市有色金属行业商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商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有色金属行业商会(以下简称本商会)所有会员。
第三条本商会会员向商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本商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:
1、会长单位:10万元/届
2、常务副会长:7万元/届
3、副会长单位:5万元/届
4、秘书长单位:5万元/届
5、常务理事单位:1万元/届
6、理事单位:2000元/年
7、普通会员单位:1000元/年
第五条经费用途
1、资料、报刊编制印刷费用;
2、行业调研、考察交流费用;
3、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会议费用;
4、培训、考察、讲学费用;
会刊、商会信息交流平台管理费用;
商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、办公及其他费用。
第六条会费标准根据商会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七条会员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,将会费送缴本商会,会费缴纳标准按照“就高不重叠”的标准。
第八条本商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。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会员缴费会费由商会秘书长收取,并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第十条本商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1、下发通知,限期缴纳会费;
2、予以通报批评;
3、限制其行使《洛阳市有色金属行业商会章程》第十一条的部分权利;
4、一年不缴纳会费,视同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本商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会长提出,经常务理事会审批。
第十二条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三条本商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。
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洛阳市有色金属行业商会。
第十五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洛阳市有色金属行业商会筹备组
2016年6月30日
扫二维码用手机看
版权所有:© 2021 洛阳市有色金属行业商会 豫ICP备10002****号 网站建设: 中企动力 洛阳